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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与沈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沈云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投资人:XX委托代理人:金光辉。被告:沈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沈云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