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兴旺与驻马店市二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旺,驻马店市二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李兴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赵留柱、刘柯,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二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旺与被告驻马店市二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静代理审判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