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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景贤与杨祥林、任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贤,杨祥林,任英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杨景贤,农民。被告杨祥林,居民。被告任英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贤与被告杨祥林、任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贤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景贤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