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景贤与杨祥林、任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贤,杨祥林,任英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杨景贤,农民。被告杨祥林,居民。被告任英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贤与被告杨祥林、任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贤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景贤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