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毅与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章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68号原告:唐毅。被告:章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毅诉被告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唐毅负担。审 判 员 蒋烟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