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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毛淑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毛淑蓉,叶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特字第20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负责人:林秀峰。委托代理人:金晓。被申请人:毛淑蓉。被申请人:叶昌福。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琴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5月10日,借款人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8日,月利率为7.10‰,贷款每月20日结息,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金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20日,未按约支付2012年1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申请人按约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其他抵押担保人偿还15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50000元及2012年1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0.485‰)。201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毛淑霞与申请人签订温州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共计申请贴现汇票壹份,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000元整,本合同贴现金额合计人民币3892600元整,月贴现利率4.50‰,贴现日期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21日止(179天),合同期限届满,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扣划被申请人的质押存单1800000元及利息30195元、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440元及其他担保人偿还的1049805元,截止2013年4月1日,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尚欠票款本金91956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被申请人毛淑蓉、叶昌福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B区31号房产对借款人在2010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3日内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300000元,并经抵押登记。综上,被申请人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上述贷款本息,经催讨未果,现请求对被申请人毛淑蓉、叶昌福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B区31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毛淑蓉、叶昌福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分别向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借款2100000元,并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7.10‰,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约履行支付利息义务,显属违约,申请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故此,其他担保人偿还1550000元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550000元及2012年1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0.485‰计收)。同时,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4000000元,并约定:贴现金额合计人民币3892600元整,月贴现利率4.50‰,贴现期限179天,合同期限届满,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扣划被申请人的质押存单1800000元及利息30195元、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440元及其他担保人偿还的1049805元,截止2013年4月1日,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尚欠票款本金91956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对温州强邦纸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申请人毛淑蓉、叶昌福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B区31号房产作为共同抵押担保且经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依法确认有效。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属违约,已符合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约定情形,被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申请人要求对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毛淑蓉、叶昌福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B区31号房产(产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开发区第0011**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2-2771号和第2-27**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300000元范围优先受偿[受偿金额计算方法:本金550000元及罚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919560元及罚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但累计折算后最高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