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双玉与被告李亚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史某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