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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业支行与叶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业支行,叶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0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赵颖,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彩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