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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以自己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2070元。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