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贾云飞、曲沃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露,贾云飞,曲沃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王海露,女,200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毕家乡孟村七组。法定代理人王二亮,男,42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毕家乡孟村七组,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省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云飞,男,31岁,汉族,山西省曲沃县鸿达汽车运输公司。被告曲沃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城关镇北关。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47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露与被告贾云飞、曲沃县鸿达��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露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海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王海露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