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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锡嘏与李爽、赵恩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嘏,李爽,赵恩艺,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张锡嘏。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爽,无职业。被告赵恩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76号。法定代表人曹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嘏与被告李爽、被告赵恩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嘏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