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赵辉,吴赛芬,杜德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赵辉,吴赛芬,杜德苗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原告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嘉里1号建设广场第一座17层01、04室。法定代表人陈文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第四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被告赵辉,住址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吴赛芬,住址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杜德苗,住址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四被告名下价值3734727.6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赵辉、吴赛芬、杜德苗名下价值3734727.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