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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李顺珍与阳雪英、李儒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李顺珍;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灵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李顺珍。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李顺珍与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 判员桂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桂云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建平担任记录。……(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顺珍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根据原告李顺珍的起诉理由和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本院归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为:……(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依次列明)。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李顺珍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份证据: 证据一:……(将证据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提供该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写明) 证据二:…… 证据三:…… : : 对于以上××份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写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李顺珍提供的××份证据的确认:……(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等方面阐述法院对证据的确认)。 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份证据: 证据一:……(将证据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提供该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写明) 证据二:…… 证据三:…… : : 对于以上××份证据,原告李顺珍的质证意见是:……(写明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被告阳雪英、李儒红、周作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嘉禾支公司提供的××份证据的确认:……(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等方面阐述法院对证据的 确认)。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按照争议焦点的顺序,阐明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须引用完整的法律条文,并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 进行说明)。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 (或)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或×××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上诉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预交上诉费××元(收款单位:×××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桂 云 审判员 桂 云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