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马吾麦瑞、邓孝华贩卖毒品并处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02号被执行人马吾麦瑞、邓孝华贩卖毒品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做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吾麦瑞、邓孝华,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