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仝发义与胡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发义,胡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仝发义,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胡建峰,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发义诉被告胡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发义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发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发义撤回对被告胡��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发义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