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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贤,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刘光贤。委托代理人周万炳,彭州市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大道中段420号。法定代表人郑启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容。委托代理人锁成兵。原告刘光贤诉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朝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贤的委托代理人周万炳,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胜容、锁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贤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至5月起为被告运输货物,双方于2011年4月对运费进行了全部结算,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欠条1份,被告承诺此款在2012年7月28日左右给付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借口推拖。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7374元。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运输费是事实,被告以前都已经支付近200000元的运输费,但原告必须要向被告出具有效的运输(机打)发票,被告才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4月至5月起为被告运输货物,双方对运费进行结算后,被告于2011年4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欠条1份,载明: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欠刘光贤运费137374。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叁佰柒拾肆圆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正规的运输发票后方可付款为由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73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有欠条1份以及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事实及现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贤与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光贤为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且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运输费。故对原告刘光贤要求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373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开具正规运输发票的主张,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约定原告必须出具运输发票为被告的付款条件,支付运输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运输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运输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在给付运输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光贤运输费137374元。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刘光贤垫交,被告彭州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运输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