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许蕾,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谈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谈某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已由谈某预交),由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麒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