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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71号。法定代表人贺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17层。负责人耿文彪,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08)西民四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