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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萍,张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367号申请执行人黄雪萍,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少夫,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黄雪萍与被执行人张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15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夫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636.35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