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非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许伟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非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建平。被执行人许伟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行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伟俊向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伟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