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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非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许伟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非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建平。被执行人许伟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行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伟俊向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伟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