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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邵长亮,付秀兰,贾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机码代号:78220121-X。法定代表人牛跃忠,任公司经理。被告邵长亮,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业庙乡徐楼村邵庄01号。身份证号:412326196804060953。被告付秀兰,女,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邵长亮之妻。身份证号:412326196803260929。被告贾金龙,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业庙乡兰庄村9号。身份证号:412326197908160953。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告邵长亮、付秀兰、贾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