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单浩天、张文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浩天,张文秀,牛飞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单浩天,男,1993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文秀,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牛飞侠,女,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文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秀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3213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