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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玉青与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青,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杨玉青。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青与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