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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与榆林市三边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榆林市三边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杨米涧乡,农民。被告榆林市三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307国道附近。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支行,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负责人赵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榆林市三边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到前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三边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延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