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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翁银龙与林志扬、吴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44-2号原告翁银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裕忠、贺高峰。被告林志扬。被告吴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银龙诉被告林志扬、吴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银龙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志扬、吴爱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银龙撤回对被告林志扬、吴爱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翁银龙负担。审 判 长  欧青梅代理审判员  董国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