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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袁金娅、陈国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袁金娅,陈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定安路68号定安名都A座606。被申请人:袁金娅。被申请人:陈国峰。申请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金娅、陈国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金娅、陈国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孔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君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