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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执字第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钟剑萍与黎朝军、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剑萍,黎朝军,陈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执字第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剑萍。被执行人:黎朝军。被执行人:陈美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高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黎朝军、陈美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黎朝军、陈美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分别开设的存款账户,期限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黎朝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高州支行坡头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期限六个月。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