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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负责人谭晓刚,局长。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雪昭,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9元,退回原告139元。审  判  员  周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兼)书记员  文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