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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包裕开与郑士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裕开,郑士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包裕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世锋。被告郑士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裕开与被告郑士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裕开已与被告郑士永和解,且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裕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包裕开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