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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深圳侨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官秀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56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侨光科技有限公司,官秀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侨光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广绍,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秀林,男。委托代理人肖国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侨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官秀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侨光公司与官秀林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侨光公司确认官秀林是公司的员工,官秀林入职侨光公司填写的《人事登记表》,官秀林并未在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处签字,故可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侨光公司应向官秀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300元。侨光公司提出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侨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