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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仲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苏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苏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073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西朝委托代理人蒙振祥委托代理人杨保刚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苏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街6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沅委托代理人王振玉委托代理人薛佳林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优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吉优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优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吉优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吉优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党晓娟审 判 员  岳新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乌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