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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