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沈执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执字第50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仲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海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