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鹏与广州市米捞膳坊饮食有限公司、杨佳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米捞膳坊饮食公司,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陈某,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松、罗利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米捞膳坊饮食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米捞膳坊饮食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审 判 员 郑越海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