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朋爱与被告辛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爱,辛建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高朋爱。委托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辛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爱与被告辛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朋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高朋爱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扬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