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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朋爱与被告辛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爱,辛建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高朋爱。委托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辛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爱与被告辛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朋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高朋爱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扬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