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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花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毛兴东与吴志村、邹美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东,吴志村,邹美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毛兴东。委托代理人:阚闯、傅扬州。被告:吴志村。被告:邹美珍。委托代理人:许昕、应玉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兴东诉被告吴志村、邹美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兴东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兴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