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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美萍、卢钟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萍,卢钟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萍,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钟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美萍与被执行人卢钟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钟琅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其工资已被我院裁定扣留提取(定期组织分配)。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蔡  仔  颖代理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