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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胡忠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华,刘伟,姜庆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忠华,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伟,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姜庆岩,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忠华、刘伟、姜庆岩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凤春、被告人胡忠华、刘伟、姜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忠华、刘伟、姜庆岩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19号楼,姜庆岩在楼下望风,胡忠华、刘伟来到5单元703室被害人卢慧家,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盗走千足金项链1条(重21克,价值人民币7308元),白金项链1条(带坠,价值人民币1754元),银项链1条(带坠,价值人民币191元),黄金戒指1枚(镶有5克重红宝石,价值人民1740币),白金戒指1枚(重3.08克,价值人民币1416.80元),黄金转运珠1个(重1.31克,价值人民币455.88元),黄金耳钉1副(重3克,价值人民币1044元),白金耳环1副(重4克,价值人民币1840元),三星牌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首饰被卖掉,赃款被挥霍。照相机于案发后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随后,3被告人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5号楼,姜庆岩在楼下望风,胡忠华、刘伟来到5单元701室被害人XXX家,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盗走戴尔牌VOSTRO3450(V3450-378)型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5220元),施华洛世奇牌OCTEA-1088678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000元),浪琴牌嘉岚L42092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700元),天梭牌男式卡森T952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00元),束兰蓝宝石皮草1件(价值人民币12900元),LV牌鞋1双(价值人民币6900元),GUCCI牌女包1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苹果牌A132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重14克,价值人民币4872元),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重22克,价值人民币7576元),千足金黄金手链1条(重32克,价值人民币11136元),千足金黄金金珠1个(重5克,价值人民币1740元),千足金黄金金珠1个(重2克,价值人民币696元),PT990钯金项链1条(重28克,价值人民币13440元),PT990钯金戒指1枚(重3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18K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00元),18K黄金脚链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18K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800元),18K祖母绿钻石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3000元),钯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彩金手链2条(价值人民币2000元),彩金脚链2条(价值人民币1800元),俄罗斯紫金项链2条(价值人民币2500元),紫金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1800元),新疆和田玉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5000元),缅甸玉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7500元),黑锆石玉手镯2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翡翠手串1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和田玉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4500元),翡翠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800元),施华洛世奇水晶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800元)。首饰等被卖掉,赃款被挥霍。浪琴手表、天梭手表、苹果手机于案发后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综上,3被告人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7919.68元。3被告人于2012年8月9日在鸡西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胡忠华、刘伟、姜庆岩六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忠华、刘伟、姜庆岩对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忠华、刘伟、姜庆岩到案经过;2、住宿登记,证实胡忠华、刘伟、姜庆岩在齐市住宿情况;3、赃物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部分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4、证人程红、于嘉庆、马XX的证言,证实赃物去向;5、被害人卢慧、XXX的陈述,证实被盗情况;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胡忠华系累犯;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2)271、2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8、3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忠华、刘伟、姜庆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于法有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胡忠华、刘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庆岩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姜庆岩从轻处罚;胡忠华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3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三、被告人姜庆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石 岩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守诚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