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杨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某之父),男,1943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