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丽华诉李月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李月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徐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月桂,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于广义,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殷雅琴,女,汉族,被告单位副行长。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付强,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同斌,男,汉族,第三人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明瑞,男,汉族,第三人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华诉被告李月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因(2012)抚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被撤销,原告徐丽华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丽华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莲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