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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山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被告人耿某甲,男,汉族,农民。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天润公司派驻长庆三处刘峁塬作业区112-14井场看井工的职务便利,将112-14井场内原油2.09吨盗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路宝明(在逃)等人。经鉴定,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112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供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苏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含水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结算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天润公司派驻担任长庆三处刘峁塬作业区XXX-XX井场照井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其负责看管的原油窃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耿某某、耿某甲伙同盗卖被告人孙某某所照看油井的原油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耿某某、耿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与他人,主观恶性较小,相对作用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三、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四、被告人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五、被告人耿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