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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大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光国。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耀。原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