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灵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祥、张秀芳、张旋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祥,张秀芳,张旋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灵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丽,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立祥,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系张立祥之妻。被执行人张旋旋,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系张立祥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的(2007)灵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29日,依法委托河南省正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的商品房一套。2012年11月16日10时,在河南省正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依法举行拍卖会。因无人报名竞买,致使拍卖会流拍。2012年11月26日,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第二次委托河南省正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的商品房一套。2012年12月18日,张某某(男,195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以1087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灵宝市某处的商品房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