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樊某被告白某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廷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