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孔玉云与姜友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玉云;姜友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71号原告:孔玉云。被告:姜友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玉云与被告姜友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玉云于2013年5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免收取1200元,由孔玉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寿兵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