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凌云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云,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张凌云,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王华,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云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云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凌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