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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志雄与付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雄,付桂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黄志雄。系广州市荔湾区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个体经营者。被告:付桂芳。现被羁押在高明监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17、27、28楼。负责人:吕成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怡。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万学。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志雄诉被告付桂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穗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桂芳由于被羁押在高明监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雄诉称:被告付桂芳于2012年7月8日23时10分许,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粤a×××××号小型轿车,在荔湾区陆居路二沙地路口,由西往东行驶时,错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失控撞向东南侧吃宵夜的人群,造成两死三伤及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店铺)损坏的后果,经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物品损失金额6805元,另外造成西饼屋人员误工费及商业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财物受损赔偿6805元(蛋糕冷冻柜5200元、5mm白玻璃一块135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1**元、卷闸修复1320元);二、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西饼屋人员误工费及商业精神损失费5000元(招牌天花板变形、灯体脱落等维修费1800元、4个工作人员的误工费共400元及门店不能正常营业一天营业额3000元、冷冻柜内蛋糕及饮料等产品不能再次销售损失约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本案是多人受伤,在另外的案件当中,我方已在交强险部分赔付完毕,财产损失我方不确定是否已赔付。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本案的被告付桂芳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已超过了年检的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款,商业险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三、原告的请求赔偿项目不合理,部分赔偿项目是没有经过相关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评估,原告提出的天花板变形1800元及原告提出工作人员误工费、停业损失等都没有进行举证证明,冷冻柜内的产品不能再次进行销售也没有进行举证,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四、原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原告单方委托,对该鉴定结果我方不予认可。被告付桂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晚上,邱伟、张莹莹、陈明敏、谭国胜、黄志华在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沙地路口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附近吃宵夜。23时10分许,付桂芳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粤a×××××号小型轿车,在陆居路二沙地路口由西往东行驶时,错把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失控撞向在路口东南侧吃宵夜的人群,造成邱伟当场死亡及张莹莹、陈明敏、谭国胜、黄志华受伤及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损坏的后果,其中张莹莹经荔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2年7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作出穗公交芳认字(2012)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桂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伟、张莹莹、陈明敏、谭国胜、黄志华均无责任。2012年7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荔价认核(损)(2012)45号),认定广州市荔湾区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财物损失6805元(蛋糕冷冻柜5200元、5mm白玻璃一块135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1**元、卷闸修复1320元)。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肇事车辆粤a×××××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付桂芳,付桂芳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号是10436001900021636404。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城高级面包西饼屋营业执照副本、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发票、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负担问题,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桂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财产损失有:蛋糕冷冻柜5200元、5mm白玻璃一块135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1**元、卷闸修复1320元,合计6805元。对此,原告提供了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荔价认核(损)(2012)45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该司应在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蛋糕冷冻柜、5mm白玻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卷闸修复合计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由事故当事人按责赔偿。即由被告付桂芳向原告赔偿蛋糕冷冻柜、5mm白玻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卷闸修复,合计4805元。至于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西饼屋工作人员误工费及商业精神损失费5000元(招牌天花板变形、灯体脱落等维修费1800元、4个工作人员的误工费共400元及门店不能正常营业一天营业额3000元、冷冻柜内蛋糕及饮料等产品不能再次销售损失约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桂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元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黄志雄赔偿蛋糕冷冻柜、5mm白玻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卷闸修复财物损失合计2000元。二、被告付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蛋糕冷冻柜、5mm白玻璃、双层不锈钢工作台、卷闸修复财物损失合计4805元给原告黄志雄。三、驳回原告黄志雄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元,由被告付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培微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5月日送达。送达人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