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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国奇与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奇,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23号原告刘国奇,男,汉族,1944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原告刘国奇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继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