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国奇与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奇,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23号原告刘国奇,男,汉族,1944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原告刘国奇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继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