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白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传杯与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杯,赖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何传杯。委托代理人鲁诗武,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波。原告何传杯与被告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显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传杯及委托代理人鲁诗武、被告赖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传杯诉称,被告赖波于2011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余款62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被告赖波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被告已偿还38000元。被告以前并不认识原告,该借款是通过原告的原妹弟陈忠介绍借的,陈忠还借有被告的钱未还,被告找不到陈忠,要求原告将陈忠找到才同意协商原告的借款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波经陈忠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赖波因生意急需资金,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何传杯借款10万元。被告赖波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传杯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38000元,余款62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催收无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赖波出具的借条1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赖波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尚有62000元没有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归还借款。被告赖波称只有介绍人陈忠露面才能解决该借款,其理由不能成立。陈忠向被告借款未还,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的理由,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借款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传杯借款本金6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赖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显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