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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克淑与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淑,吴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孙克淑。被告吴立强。原告孙克淑与被告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淑回对被告吴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