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克淑与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淑,吴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孙克淑。被告吴立强。原告孙克淑与被告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淑回对被告吴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