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1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华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