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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1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华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松 来自